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改革时已分配给农民并发给土地所有权证,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已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未征收过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