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确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于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农田基本建设、农民集体兴办企事业、国家建设征地、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用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最后一次调整的权属界线确认土地所有权。
行政区划界线变动后,未进行土地权属界线调整的,原权属界线不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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