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一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补偿或安置的,土地所有权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业相互兼并的,被兼并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给兼并企业隶属的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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