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不足二十年的,所有权属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超过二十年,而原土地所有者在二十年内未要求收回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现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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