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