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公安、民政、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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