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医疗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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