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