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八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八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括:
(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二)急救医疗中心(站);
(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
(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二)急救医疗中心(站);
(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
(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