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九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九条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制度,对急救医疗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三)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急救医疗呼救,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报告急救信息;
(五)定期组织急救医疗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科研活动;
(六)宣传社会急救医疗知识,对各类专业性救护组织和社会性救护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保障通讯指挥调度平台、网络设备、通讯信息集成设备的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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