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条 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
(二)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四)及时反馈急救医疗信息;
(五)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六)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
(二)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四)及时反馈急救医疗信息;
(五)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六)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