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
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护士应当分别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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