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护士应当分别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