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