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急救医疗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公安、教育、民政、旅游、交通、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救医疗知识宣传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进行急救医疗知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急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教育、民政、旅游、交通、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救医疗知识宣传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进行急救医疗知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急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