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120”为本市唯一的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号码设置为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
“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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