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满足公众的急救需求。凡发现急、危、重伤病员的,均可以及时拨打“120”呼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