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