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针对普及对象确定重点普及内容:
(一)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其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主要是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帮助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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