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技下乡、下厂活动,开展科技兴工、兴农活动;
(五)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六)举办科技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或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实物;
(九)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宣传科普知识;
(十)其他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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