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中、小学校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