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