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居民的特点,宣传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科学有益的强身健体活动,抵制不健康思想的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