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教育科研设施、科研基地、实验室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