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