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技人员,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参与制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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