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为科普工作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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