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负责制订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教育、文化、经贸、农业、卫生、计划生育、劳动、环保、旅游、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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