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贾鲁河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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