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花坛、草坪、雕塑、亭榭、回廊、栈道、亲水平台、护栏等游园设施和餐饮、住宿、购物、茶座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规模及色彩等,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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