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按照本条例关于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