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三)对相关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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