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