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