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捕捞水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土、取水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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