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