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贾鲁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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