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养护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郑韩故城遗址修缮、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养护项目工程应当按照工序分阶段验收。
郑韩故城遗址修缮、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养护项目工程应当按照工序分阶段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