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三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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