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法规有关规定的,依照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