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