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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