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