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开展外贸业务。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