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其合法经营场地及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拆除其合法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