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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