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非公有制企业转嫁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财、物;
(二)以评优、达标等名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不正当费用;
(三)强制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购买有价证券;
(四)强制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
(六)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安置人员;
(八)参加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接受其馈赠的财物;
(九)利用非公有制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十)其他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
(一)向非公有制企业转嫁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财、物;
(二)以评优、达标等名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不正当费用;
(三)强制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购买有价证券;
(四)强制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
(六)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安置人员;
(八)参加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接受其馈赠的财物;
(九)利用非公有制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十)其他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