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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