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交纳养老保险金,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