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三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三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