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权责清单由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