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促进和服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促进和服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